“翻譯官”累次販運大額高純度海洛因 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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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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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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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柳州市中級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走私、販賣和運輸毒品案,主犯何某是一名“翻譯官”,被判處死刑。記者還從柳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今年以來判決的其他幾起典型毒品犯罪案。
25日,柳州市中級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走私、販賣和運輸毒品案,主犯何某是一名“翻譯官”,被判處死刑。記者還從柳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今年以來判決的其他幾起典型毒品犯罪案。
何某今年42歲,原來是寧明縣某單位的翻譯,有吸毒販毒前科。在2005年和2007年,何某曾先后兩次因販賣毒品被判刑。2009年7月初,何某與毒販“黎某”取得聯系,商議由“黎某”在境外組織貨源,何某則在柳州市拓展毒品海洛因的市場,并商定由阮某攜帶毒品海洛因偷渡進入中國境內,交由何某出賣,得款后由阮某帶回。同年7月23日,阮某攜帶兩塊毒品海洛因從靖西縣附近小路偷渡進入中國境內,交給何某。為將毒資帶回境外,阮某跟隨何某先到南寧市販毒;兩天后,何某、阮某來到柳州市,在文筆路某賓館大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從何某和阮某的隨身物品中,查獲經鑒定的毒品海洛因凈重320余克。
柳州市中級法院認為,何某是再犯、累犯,且無任何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他走私、販賣和運輸的毒品海洛因純度較高,數量大,此案系源頭性毒品案件,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危害極大,于是采納公訴機關的意見,作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罰。阮某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驅逐出境。
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阿明,今年1月6日上午11時將毒品放在隨身攜帶的煙盒和所穿的皮鞋內,與朋友謝某一起,準備乘坐當日上午11時24分開往北京的火車。兩人在柳州火車站前廣場被公安人員查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阿明的煙盒里搜出毒品一包,從皮鞋里搜出毒品兩包,凈重146.2克,另外還查獲一張火車票。公訴機關認為,阿明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柳南區法院一審認為,阿明攜帶毒品海洛因準備離開柳州前往北京,有運輸毒品的故意并已經實施,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運輸毒品罪,一審判處阿明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5萬元。隨后,柳州市中級法院駁回阿明上訴,維持原判。法律人士介紹,“運輸毒品罪”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要重,法院此舉是在有確鑿證據的前提下,依據法律從重打擊毒品犯罪。